9月10日上午,区法院民一庭对原告徐某诉被告余某及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徐某经济损失8601.45元,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第一起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10天。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和省高院有关通知要求,我省基层人民法院对2015年度受理的标的额在12965元以下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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